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武汉体育学院物品采购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补充规定。《规定》中所指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耐耗)两大类物资。
第二条 除学校物资部门对全院物资负有管理责任外,学校各单位都有对本单位物资管理的责任。全校师生员工都要增强勤俭办学的意识,在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活动中节约使用学校物资。
第三条 学校给各单位配置主要用于行政办公(含教学)的固定资产,要加强维护和管理,尽量延长设备使用年限,不到使用年限一般不予重新配置:
电脑(含笔记本电脑):6-8年以上;
打印机:8-10年以上;
复印机:印数达70万张以上;
空调:20年以上;
办公家具:长期使用。
第四条 学校倡导无纸化办公。学校物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每半年对办公耗材组织一次询价,并公布在校园网上,各单位购置同一型办公耗材,不得高于公布价格;同时以学期为单位统计各单位低值易耗(耐耗)使用情况,包括各行政、教学单位办公使用的纸、碳粉、硒鼓、墨盒、笔、笔记本。各单位购买配发办公用品时,采购普通记录本和可换芯水性笔。
第五条 教学、训练所需体育器材,以及实验教学所需的试剂等实验用品,根据各教学单位申报计划,学校教务部门(场地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后勤管理处根据教学、训练、实验课课时、学生人数等因素共同核定消耗来定量,给予配发。消耗类体育器材,在核定的消耗量的基础上,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领取器材。体育器材、实验用品的配发根据专选、普修、选修不同类型,按不同标准配发。
第六条 科研项目所需仪器设备、低值易耗(耐耗)购置经费由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要加强科研项目所购仪器设备的管理,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七条 凡属于学校仪器设备,一般情况下只保证本单位教学、训练、科研、行政、后勤等需要,未经物资部门和校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外借或私用。
第八条 办公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空调、办公家具等)的维修(或电脑升级),统一由物资部门联系指定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或请他人对学校设备进行拆卸或组装。物资部门安排的每次维修,要求维修人员对维修项目或更换部件型号、编码进行登记,以便于物资部门对设备实施了统一管理;设备报废时,由物资部门核定其部件或配件,如设备配件或部件与物资管理部门登记不符,物资部门将不予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已配备的办公设备,设备未达到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能更新换代。原已配置设备,又申请新购的,需经专业人员对原配置设备进行鉴定,报请院领导审批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十条 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根据《武汉体育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按照规定管理方式使用,要求每次使用,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状况进行相关记录,并由部门领导签字,作为物资部门了解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一经调查属实,将在一定范围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学校物资管理部门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内部分单位物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查找物资管理中的问题和收集听取使用单位对物资采购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的抽查情况将作为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资产保管责任人(包括场管器材保管员和实验员)对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评比,对重视资产管理工作,能严格控制用量、勤俭节约的资产保管责任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物资管理工作较差的部门或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将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物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岗位等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原有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地方,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武汉体育学院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