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体育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依法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保密审查的范围包括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学校办公室组织协调,学校保密委员会指导、监督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并指定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范围,有相关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保密审查人员。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条 学校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
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各单位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审查;重要信息由各单位初步审查后,须报经职能部门复审;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单位初步审查、职能部门复审后,由职能部门报请学校保密办公室进行专门审查。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尚处在调查、讨论、研究、审查、处理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涉及教学科研保密事项以及学校其他秘密的信息;
(六)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学校安全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审查认为该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对其内容进行保密审查的义务。
第十条 学校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上级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汉体育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和《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鄂教办[2014]5号),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武汉体育学院信息,促进民主管理和依法治校,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信息,是指我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按照一定程序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与服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相结合,与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学校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不得侵犯个人合法权利。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设武汉体育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协调推进信息工作部署,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持,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办公室协同推进和监督检查,校内单位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开展。
第七条 学校办公室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起草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管理、协调、维护、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四)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对于其职能和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负有信息提供、更新和解释的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络。
各单位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对以下类型的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机构设置、职能与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涉及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举措的;
(五)涉及人、财、物、基本建设等重点领域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基本信息: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拟录取研究生名单;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学位、学科信息: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审核办法;拟新增学位授权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及论证材料。
(九)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十)其他: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或学校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各级各类网站、特别是信息公开网站、校报、校内广播、电子屏、信息公告栏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会议、年鉴、简报、校内公告栏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和有关保密规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确定主动公开的,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对于难以确定是否公开和以什么方式公开的信息,附具疑点、分歧报学校办公室审查。可能涉密的信息和学校内部事项类信息的公开,报有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办公室根据审批意见出具办理意见,并在学校保密室备案。特殊情况报保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查。
第十六条 学校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学校信息,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或者证明文件获取信息,并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以及学校提供信息的方式。
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工作规程予以规定。
各单位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主体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主体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申请主体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主体申请的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主体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
(六)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授权,由学校办公室会商校内有关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申请主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每年7月底前编制、公布并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应于每年9月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于10月31日之前报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不予公开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上一款第(一)、(二)、(五)(六)项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组织内部评议,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法律顾问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能切实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取消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在通报批评之日起12个月内的评先评优资格: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